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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传染病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为加强医院民主管理,保证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医院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医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此项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工会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有关加强民主管理的规定,医院必须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2、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医院主管领导、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召开监时会议。
3、医院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报上级有关部门联合审批,同意后方可召开。
4、职工代表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小组)审查。任何人非经民主选举,不得作为正式代表参加会议和活动。职工代表缺额应予补选。职工代表选举的过程和选举结果应予公开。
5、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评议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6、职工代表大会的行政领导工作报告、改革改制方案等主要材料,***迟要于15天前提交职工反复讨论后,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7、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干部和各种决议的表决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
8、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内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9、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不能代替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医院改革、职工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
10、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将各项事务向职工公开。职工群众在知情的基础上,充分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权利。
11、民主管理和职代会建设列入医院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职代会工作,听取职代会工作汇报,支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协调职代会与行政的关系。
12、建立、健全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和监督检查小组,成员可由工会、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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