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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勞動紀律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 2017-12-05 10:04:56 點擊量:39233

職工勞動紀律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維護醫院正常工作秩序,培養良好的院風院紀,塑造職工愛崗敬業的工作态度和作風嚴謹的職業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工必須遵守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與職業道德規範,努力提高全院職工的整體素質,自覺維護醫院的聲譽,争做遵守紀律的典範。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醫院所有在編人員(yuán)與合同工。

第二章  請假制度

第四條  凡本院職工因病、因事、探親等需要離(lí)開工作崗位時,必須提前以書(shū)面形式提出申請,并按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第五條  批準權限

1、院長、書(shū)記由上級機關批準。

2、副院長請假由院長批準。

3、科長請假由主管院長批準。

4、副科長請假經本科室負責人同意,主管院長審批後到人事科辦理休假手續。

5、職工請假3天以内由科室領導批準,超過3天的經科主任同意簽字,由主管院長審批後,到人事科辦理休假手續。

第六條  事假及其待遇

1、職工因事請假,必須事先提出書(shū)面申請,按審批程序批準後,方可休假。因急事來不及履行手續的,應在事後3天内補辦手續,但(dàn)必須在當日向主管領導報告。凡未經批準離(lí)開工作崗位或事假期滿未經批準而延長期限的按曠工處理。

2、事假超過3天的,每超1天扣除當月實發工資的3%,取消當月工資中的績效津貼和科室的效益獎金(以下簡稱獎金),連續 7天(含7天)以上,取消季度獎金。連續15天(含15天)以上,取消半年獎金,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連續30天或累計2個月,視爲當年考核基本稱職。

第七條  病假及其待遇

1、職工因病請假,須提供哈醫大所屬附屬醫院和省醫院的診斷證明及相(xiàng)應檢查材料佐證。疑似患傳染病者,請将相(xiàng)應的檢查材料備齊,由醫務科負責組織專家進行會診,由專家出具診斷證明,在外地患病的需提供市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及相(xiàng)應檢查資料或住院病曆複印件。經查實如診斷書(shū)與事實不符,按曠工處理。

2、病假7天(含7天)以上,取消當月獎金, 14天(含14天)以上,取消季度獎金。30天(含30天)以上,取消半年獎金,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3、工作人員(yuán)病假在2個月以内的發給原工資。

4、工作人員(yuán)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照下列标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

(2)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5、工作人員(yuán)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照下列标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滿10年和1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

6、病休人員(yuán)恢複工作上班後又(yòu)請病假的,則應将其複工前後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7、職工病假時間連續2個月以上或年度内累計超過3個月以上的,視爲本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年度内累計超過6個月的,視爲本年度考核不稱職。

8、年度内病事假合并累計3個月以上,視爲本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年度内病事假合并累計6個月以上,視爲本年度考核不稱職。

9、新參加工作職工,在試用期内休産假、病假、事假的順延見(jiàn)習期。

第八條  婚假、喪假、産假及其待遇

1、婚假、喪假、産假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2、小孩在18個月以内的女職工,每天給哺乳時間2次每次1小時。

3、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婦産科醫生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時間,按疾病待遇規定辦理。

4、保胎休息的女職工,産假期滿後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時間應與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時間合并計算。

第九條  探親假

探親假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條 年休假

職工工作滿一年以上者,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原則上當年使用,逾期不休假作自動放(fàng)棄。

第十一條  年度内病假累計超過60天的或事假累計超過15天的,一年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十二條  婚假、産假(計劃生育假)、喪假、探親假、年休假期間,保健費(fèi)、獎金分配按天扣除,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漲工資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 銷假制度

第十三條  職工休假期滿或假期未滿提前上班的應在3日内到人事科辦理銷假手續。假期已滿未辦理銷假手續的按事假處理。假期滿需續假者,應先辦理續假手續,經批準後方可繼續休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四章  勞動紀律與規範

第十四條  職工必須遵守醫院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漏崗、更不能曠工。确因特殊情況需要晚來、早走或中途離(lí)崗者,向科室領導請假。

第十五條  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不得在工作時間内擅離(lí)崗位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聚衆聊天、幹私活、電話(huà)或網上聊天、炒股、打遊戲、帶孩子等。

第十六條  不得酒後醉意上班。

第十七條  未經領導批準不得私自調班、調崗。

第十八條  在崗期間,下級必須服從上級工作安排,如有異議(yì)應先執行後讨論,不得影響正常工作。

第十九條  愛護公共财産,嚴禁偷盜和故意損壞。

第二十條  對外維護醫院的榮譽和形象,不得做出損壞醫院榮譽和形象的行爲。

第二十一條  因公外出或因事不能按時到崗上班或不能參加會議(yì)者,應及時向科室領導或會議(yì)組織領導請假,未經批準不到崗者,作曠工處理。在請假期間從事創收或謀取個人私利者,一經發現(xiàn)查實,按曠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工作時間内各類人員(yuán)未經醫院允許,不準外出兼職(學術學會兼職等除外),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二十三條  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工作時間應禮貌用語、着裝整齊、整潔并佩帶胸章。

第五章   考勤辦法與要求

第二十四條  各科室設一名兼職考勤員(yuán),負責全科人員(yuán)出勤情況的登記、彙總和上報,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出勤與勞動紀律情況上報到人事科,人事科負責審核并按規定在下月工資中兌現(xiàn)獎懲。

第二十五條  各科考勤員(yuán)必須真實、全面、準确填寫考勤表,對各種不在崗情況(包括事假、病假、曠工等)如實填報。如發現(xiàn)隐瞞不報,經查實後對考勤員(yuán)和科室負責人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

第二十六條  醫院考勤領導小組将不定期檢查各科勞動紀律執行情況。

第六章   違紀處理

第二十七條  職工違反勞動紀律,根據情況給以相(xiàng)應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職工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不上班者視爲曠工,曠工視爲嚴重違紀。每曠工一天,扣發三日工資并取消當月獎金,後補手續無效。凡有曠工行爲者,當年取消評先評優資格。曠工5天(含5天)以上者,視爲當年考核不稱職。

第二十九條  凡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含30天)的按自動辭職處理。醫院給予除名。

第三十條  職工遲到早退爲一般違紀。遲到或早退一次罰款50元,遲到或早退三次及以上,取消當月獎金。全年遲到或早退累計10次及以上或違反其它勞動紀律2次及以上者,本年度考核按不稱職處理。

第三十一條  工作時間漏崗一次罰款200元,取消當月獎金,全年累計漏崗5次者,本年度考核按不稱職處理。

第三十二條  政治、業務、文化學習或其他集體活動,三次無故不參加或中途退場者,取消當月獎金。

第三十三條  工作中不服從組織分配或與患者發生沖突者,取消當月獎金。

第三十四條  打架鬥毆、罵人等,取消季度獎金。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三十五條  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工作嚴重失職,造成惡劣影響的;視爲當年考核不稱職

第三十六條  科室對職工違反勞動紀律隐瞞不報的,醫院将對科室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根據情況由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此管理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勞動紀律的規定同時廢止。本規定解釋權由人事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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