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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暢通、有序、務實、高效”的信訪工作新秩序】《信訪指南》

發布時間: 2022-05-05 19:14:39 點擊量:2839

一、信訪人享有哪些權利?

根據《信訪條例》,信訪人享有以下主要權利:

1. 依法反映情況,提出建議(yì)、意見(jiàn)或者投訴請求的權利;

2. 依法信訪不受打擊報複的權利;

3. 就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爲及其工作人員(yuán)的職務行爲提出信訪事項的權利;

4. 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的權利;

5. 就信訪事項受理、辦理情況得到書(shū)面答複的權利;

6. 要求對辦理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工作人員(yuán)回避的權利;

7. 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yuán)或者單位的權利;

8. 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yì)、意見(jiàn),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得到獎勵的權利;

9. 事實清楚、法律依據充分的投訴請求得到支持的權利;

10. 對信訪事項處理不服,要求複查、複核的權利。

二、信訪人應當如何提出信訪事項?

根據《信訪條例》第17條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shū)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shū)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三、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注意什麽?

根據《信訪條例》第16條、18條規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并且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不超過5人的代表。

四、信訪人可以對哪些組織和人員(yuán)的職務行爲提出信訪事項?

根據《信訪條例》第14條的規定,信訪人可以對下列組織、人員(yuán)的職務行爲,提出建議(yì)、意見(jiàn)或者投訴請求:

1.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yuán);

2.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yuán);

3. 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yuán);

4.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委派的人員(yuán) ;

5. 村(cūn)民委員(yuán)會、居民委員(yuán)會及其成員(yuán)。

五、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被禁止的行爲有哪些?

根據《信訪條例》第20條的有關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爲:

1. 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2. 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3. 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yuán),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 在信訪接待場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5. 煽動、串聯、脅迫、以财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爲名借機斂财的;

6.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爲。

六、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jiàn)不服的,怎麽辦?

根據《信訪條例》第34條規定,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jiàn)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shū)面答複之日起30日内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複查意見(jiàn),并予以書(shū)面答複。

七、信訪人對複查、複核意見(jiàn)不服的,怎麽辦?

《信訪條例》第35條規定:信訪人對複查意見(jiàn)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shū)面答複之日起30日内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複核。收到複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核請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複核意見(jiàn)。複核機關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聽(tīng)證,經過聽(tīng)證的複核意見(jiàn)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tīng)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内。信訪人對複核意見(jiàn)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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