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2022-04-27 02:11:08 點擊量:2623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複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xiàn)和無線(xiàn)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丢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爲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适用處分的人員(yuán),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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