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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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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資料

發布時間: 2018-02-11 12:35:16 點擊量:4499

1.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shì)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衆(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爲。

2.非法集資的特征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内以貨币、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衆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3.非法集資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内容廣,表現(xiàn)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産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觀有以下幾種形式: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态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xiàng)發行股票(piào)、債券、彩票(piào)、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爲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yuán)卡、會員(yuán)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fèi)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yuán)、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xiàn)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拟”産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地産等資産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11)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2)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4.非法集資的常見(jiàn)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爲吸引群衆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huà),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

(2)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着響應國家産業政策、支持新農村(cūn)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号,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後返租等内容,以訂立合同爲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帶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衆投資。

(3)以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爲了騙取社會公衆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企,采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爲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制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衆投資。

(4)利用親情誘惑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yǒu)、同鄉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衆參與投資。有些參與傳銷人員(yuán),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成人身強制下,爲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yuán)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5.參與非法集資形成的風險及損失承擔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财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在取締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隻負責組織協調工作。這意味着一旦社會公衆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

6.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會受到的法律處罰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 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各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例如: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對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xiàng)吸收公衆存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未經批準擅自發行股票(piào),情節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對以非法占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最高可處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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