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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二十大】二十大黨章修正案學習問答(四十六)

發布時間: 2023-07-12 16:00:46 點擊量:1647

  46.黨章修正案爲什麽将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修改爲給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直至紀律處分?

  黨的二十大黨章修正案在第四十條第二款,将“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修改爲“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直至紀律處分”,增寫“責令檢查、誡勉”的内容。作出這樣的修改,主要有以下考慮。

  第一,這體現(xiàn)了黨中央從嚴管黨治黨、強化日常管理監督的重要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總結黨的曆史經驗,把握全面從嚴治黨新要求,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創造性提出并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态”,以高壓态勢作爲堅強後盾,充分運用第一種形态,強化日常管理監督,讓黨員(yuán)、幹部更加真切地感受到嚴管就是(shì)厚愛、治病爲了救人,更加嚴格地要求自己。習近平總書(shū)記指出,“這些年來查處的典型腐敗案件,都有一個量變到質變、小節到大錯的過程。如果在剛發現(xiàn)問題時組織就及時拉一把,一些幹部也不至于在錯誤的道路上越滑越遠”。習近平總書(shū)記強調,要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态”,特别是(shì)要在用好第一種形态上下功夫。責令檢查和誡勉都屬于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态,是(shì)黨組織教育挽救違紀黨員(yuán)、幹部的重要手段。綜合運用“四種形态”懲治極少數、教育大多數,對于問題輕微、真心悔錯改錯的,按照規定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等,有助于幫助違紀的黨員(yuán)、幹部糾錯改過、回歸正道,把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方針落到實處。

  第二,這是(shì)對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态”特别是(shì)第一種形态成功實踐的經驗總結。對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态”,黨的十九大寫入黨章,黨内監督條例、黨紀處分條例等黨内法規分别作出具體規定,強調突出第一種形态,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爲常态。黨中央2021年12月印發的紀委工作條例進一步規範“四種形态”運用機制,規定對于黨員(yuán)、幹部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或者有一般違紀問題但(dàn)具備免予處分情形的,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态,按照規定進行談話(huà)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問責條例、組織處理規定等黨内法規對責令檢查、誡勉的适用情形作了具體規定,爲精準運用相(xiàng)關處理方式提供了制度依據。黨的十九大以來,各級黨組織在監督執紀中運用第一種形态的人次占比逐年上升,從2018年的63.6%增至2021年的70%。實踐證明,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态”,在用好第一種形态上下功夫,對于及時發現(xiàn)問題、糾正偏差,實現(xiàn)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做到真正對黨員(yuán)、幹部負責具有重要作用。

  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要切實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主動、嚴肅、具體地履行日常監督管理職責,敢于“紅臉”、“出汗”,用足用好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态。要堅持關口前移、防患未然,通過談心談話(huà)、調查研究、考察考核、指導民主生活會等各種渠道,多了解黨員(yuán)、幹部日常的思想、工作、作風、生活狀況,對他們身上的問題早發現(xiàn)、早提醒,對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的及時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等,綜合運用多種方式層層設防,使得可能犯錯誤的同志不犯錯誤,初犯偶犯錯誤的同志改正錯誤,犯小錯誤的同志不演變成犯大錯誤,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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