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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标志使用辦法
現(xiàn)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标志使用辦法》,自
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總理 李 鵬
中央軍委主席 江澤民
1996年1月29日
第一條爲了維護紅十字标志的嚴肅性,正确使用紅十字标志,依照紅十字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紅十字标志是(shì)白底紅十字。
第三條紅十字标志是(shì)國際人道主義保護标志,是(shì)武裝力量醫療機構的特定标志,是(shì)紅十字會的專用标志。
除本辦法規定的外,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使用紅十字标志。
第四條紅十字标志具有保護作用和标明作用,二者不
得混淆使用。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内
紅十字标志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地方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标
志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紅十字标志的保護性使用
第六條紅十字标志的保護性使用,是(shì)指在武裝沖突中
,沖突各方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佩帶紅十字标志的人員(yuán)和
标有紅十字标志的處所及其物品、醫務運輸工具,必須予
以保護和尊重。
第七條紅十字作爲保護性标志使用時,不得在标志上
添加任何内容。
紅十字作爲保護性标志使用時,用在旗幟上的,紅十
字不得觸及旗幟的邊緣;用在臂章上的,紅十字應當置于
臂章的中間部位;用在建築物上的,紅十字應當置于建築
物頂部的明顯部位。
紅十字作爲保護性标志使用時,應當在盡可能遠的地
方或者不同的方向得以辨認;在夜間或者能見(jiàn)度低時,應
當以燈光照明或者用發光物裝飾。
第八條在武裝沖突中,下列人員(yuán)可以使用保護性紅十
字标志:
(一)武裝力量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yuán)和工作人員(yuán);
(二)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yuán)和醫務人員(yuán);
(三)經國務院或者中央軍事委員(yuán)會批準的國際紅十
字組織和外國紅十字組織的工作人員(yuán)和醫務人員(yuán);
(四)軍用的和民用的醫務運輸工具上的醫務人員(yuán)和
工作人員(yuán);
(五)經國務院或者中央軍事委員(yuán)會批準的國内外的
志願救助團體人員(yuán)和民用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yuán)。
第九條在武裝沖突中,下列機構或者組織及其處所、
物品、醫務運輸工具可以使用保護性紅十字标志:
(一)武裝力量的醫療機構;
(二)參加救助活動的紅十字會;
(三)經國務院或者中央軍事委員(yuán)會批準的國内外的
志願救助團體和醫療機構;
(四)經國務院或者中央軍事委員(yuán)會批準的國際組織
。
第十條使用保護性紅十字标志的人員(yuán),必須随身攜帶
由國務院或者中央軍事委員(yuán)會授權的部門簽發的身份證明
。
第十一條武裝力量醫療機構的人員(yuán)、處所及其物品、
醫務運輸工具,和平時期可以使用保護性紅十字标志作爲
标記。
第三章紅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第十二條紅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是(shì)指對與紅十字
活動有關的人或者物的标示。
第十三條紅十字作爲标明性标志使用時,在紅十字下
方必須伴以紅十字會的名稱或者名稱縮寫,并不得将紅十
字置于建築物頂部。
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yuán)、會員(yuán)和其他有關人員(yuán)履行職責
時,應當佩帶标有紅十字的小尺寸臂章;不履行職責時,
可以佩帶标有紅十字的小尺寸胸針或者胸章。
第十四條下列人員(yuán)可以使用标明性紅十字标志:
(一)紅十字會工作人員(yuán);
(二)紅十字會會員(yuán);
(三)紅十字青少年會員(yuán)。
第十五條下列場所可以使用标明性紅十字标志:
(一)紅十字會使用的建築物;
(二)紅十字會所屬的醫療機構;
(三)紅十字會開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場所。
第十六條下列物品、運輸工具可以使用标明性紅十字
标志:
(一)紅十字會的徽章、獎章、證章;
(二)紅十字會的印刷品、宣傳品;
(三)紅十字會的救災、救護物資及運輸工具。
第十七條在本辦法規定的範圍以外需要使用标明性紅
十字标志的,由紅十字會總會批準。
第四章紅十字标志的禁止使用
第十八條紅十字标志不得用于:
(一)商标或者商業性廣告;
(二)非紅十字會或者非武裝力量的醫療機構;
(三)藥店、獸醫站;
(四)商品的包裝;
(五)公司的标志;
(六)工程設計、産品設計;
(七)本辦法規定可以使用紅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
形。
第五章罰則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紅十字會有權予以勸阻,并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絕停止使
用的,紅十字會可以提請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使用:
(一)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yuán)、會員(yuán)、紅十字青少年會
員(yuán)以外的人員(yuán)使用标明性紅十字标志的;
(二)非紅十字會使用的建築物及其他場所使用标明
性紅十字标志的;
(三)非紅十字會的醫療機構使用标明性紅十字标志
的;
(四)不屬于紅十字會的物品、運輸工具等使用标明
性紅十字标志的;
(五)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紅十字标志的其他情形
的。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擅自使用紅十
字标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非法
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yuán)依法履行職責的,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武裝力量中的組織和人員(yuán)有違反本辦法規
定行爲的,由軍隊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有關紅十字标志保護性使用的規定
未盡事宜,依照日内瓦公約及其附加議(yì)定書(shū)的有關規定執
行。
前款日内瓦公約及其附加議(yì)定書(shū)是(shì)指《中華人民共和
國紅十字會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公約和議(yì)定書(shū)。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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