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政策法規

當前位置:首頁 - 醫院概況 - 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标志使用辦法

發布時間: 2018-06-19 15:55:40 點擊量:10938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标志使用辦法

  現(xiàn)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标志使用辦法》,自

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總理 李 鵬

  中央軍委主席 江澤民

  1996年1月29日

  第一條爲了維護紅十字标志的嚴肅性,正确使用紅十字标志,依照紅十字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紅十字标志是(shì)白底紅十字。

  第三條紅十字标志是(shì)國際人道主義保護标志,是(shì)武裝力量醫療機構的特定标志,是(shì)紅十字會的專用标志。

  除本辦法規定的外,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使用紅十字标志。

  第四條紅十字标志具有保護作用和标明作用,二者不

得混淆使用。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内

紅十字标志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地方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标

志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紅十字标志的保護性使用

  第六條紅十字标志的保護性使用,是(shì)指在武裝沖突中

,沖突各方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佩帶紅十字标志的人員(yuán)和

标有紅十字标志的處所及其物品、醫務運輸工具,必須予

以保護和尊重。

  第七條紅十字作爲保護性标志使用時,不得在标志上

添加任何内容。

  紅十字作爲保護性标志使用時,用在旗幟上的,紅十

字不得觸及旗幟的邊緣;用在臂章上的,紅十字應當置于

臂章的中間部位;用在建築物上的,紅十字應當置于建築

物頂部的明顯部位。

  紅十字作爲保護性标志使用時,應當在盡可能遠的地

方或者不同的方向得以辨認;在夜間或者能見(jiàn)度低時,應

當以燈光照明或者用發光物裝飾。

  第八條在武裝沖突中,下列人員(yuán)可以使用保護性紅十

字标志:

  (一)武裝力量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yuán)和工作人員(yuán);

  (二)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yuán)和醫務人員(yuán);

  (三)經國務院或者中央軍事委員(yuán)會批準的國際紅十

字組織和外國紅十字組織的工作人員(yuán)和醫務人員(yuán);

  (四)軍用的和民用的醫務運輸工具上的醫務人員(yuán)和

工作人員(yuán);

  (五)經國務院或者中央軍事委員(yuán)會批準的國内外的

志願救助團體人員(yuán)和民用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yuán)。

  第九條在武裝沖突中,下列機構或者組織及其處所、

物品、醫務運輸工具可以使用保護性紅十字标志:

  (一)武裝力量的醫療機構;

  (二)參加救助活動的紅十字會;

  (三)經國務院或者中央軍事委員(yuán)會批準的國内外的

志願救助團體和醫療機構;

  (四)經國務院或者中央軍事委員(yuán)會批準的國際組織

  第十條使用保護性紅十字标志的人員(yuán),必須随身攜帶

由國務院或者中央軍事委員(yuán)會授權的部門簽發的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武裝力量醫療機構的人員(yuán)、處所及其物品、

醫務運輸工具,和平時期可以使用保護性紅十字标志作爲

标記。

  第三章紅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第十二條紅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是(shì)指對與紅十字

活動有關的人或者物的标示。

  第十三條紅十字作爲标明性标志使用時,在紅十字下

方必須伴以紅十字會的名稱或者名稱縮寫,并不得将紅十

字置于建築物頂部。

  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yuán)、會員(yuán)和其他有關人員(yuán)履行職責

時,應當佩帶标有紅十字的小尺寸臂章;不履行職責時,

可以佩帶标有紅十字的小尺寸胸針或者胸章。

  第十四條下列人員(yuán)可以使用标明性紅十字标志:

  (一)紅十字會工作人員(yuán);

  (二)紅十字會會員(yuán);

  (三)紅十字青少年會員(yuán)。

  第十五條下列場所可以使用标明性紅十字标志:

  (一)紅十字會使用的建築物;

  (二)紅十字會所屬的醫療機構;

  (三)紅十字會開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場所。

  第十六條下列物品、運輸工具可以使用标明性紅十字

标志:

  (一)紅十字會的徽章、獎章、證章;

  (二)紅十字會的印刷品、宣傳品;

  (三)紅十字會的救災、救護物資及運輸工具。

  第十七條在本辦法規定的範圍以外需要使用标明性紅

十字标志的,由紅十字會總會批準。

  第四章紅十字标志的禁止使用

  第十八條紅十字标志不得用于:

  (一)商标或者商業性廣告;

  (二)非紅十字會或者非武裝力量的醫療機構;

  (三)藥店、獸醫站;

  (四)商品的包裝;

  (五)公司的标志;

  (六)工程設計、産品設計;

  (七)本辦法規定可以使用紅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

形。

  第五章罰則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紅十字會有權予以勸阻,并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絕停止使

用的,紅十字會可以提請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使用:

  (一)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yuán)、會員(yuán)、紅十字青少年會

員(yuán)以外的人員(yuán)使用标明性紅十字标志的;

  (二)非紅十字會使用的建築物及其他場所使用标明

性紅十字标志的;

  (三)非紅十字會的醫療機構使用标明性紅十字标志

的;

  (四)不屬于紅十字會的物品、運輸工具等使用标明

性紅十字标志的;

  (五)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紅十字标志的其他情形

的。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擅自使用紅十

字标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非法

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yuán)依法履行職責的,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武裝力量中的組織和人員(yuán)有違反本辦法規

定行爲的,由軍隊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有關紅十字标志保護性使用的規定

未盡事宜,依照日内瓦公約及其附加議(yì)定書(shū)的有關規定執

行。

  前款日内瓦公約及其附加議(yì)定書(shū)是(shì)指《中華人民共和

國紅十字會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公約和議(yì)定書(shū)。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友(yǒu)情鏈接

版權所有:鶴崗市傳染病院 地址:哈爾濱市呼蘭區建設街1号 咨詢熱線(xiàn):0451-57335854,0451-57337472 網站電話(huà):0451-57328499
網址:www.hljjh.cn  hljjh.org.cn
本網站所刊登各種新聞、信息、專題專欄資料,均爲鶴崗市傳染病院所有
哈公網監備23010002004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