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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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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宣傳教育主要内容

發布時間: 2018-02-11 12:29:41 點擊量:4305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宣傳教育主要内容

一、非法集資的特征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的集資。

2.承諾在一定期限内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除以貨币形式爲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衆籌集資金。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二、非法集資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内容廣,表現(xiàn)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産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xiàn)有以下幾種形式: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态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xiàng)發行股票(piào)、債券、彩票(piào)、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爲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yuán)卡、會員(yuán)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fèi)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yuán)、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xiàn)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拟”産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地産等資産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11.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2.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三、非法集資的常見(jiàn)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爲吸引群衆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huà),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爲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xiàn)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

2.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着響應國家産業政策、支持新農村(cūn)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号,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後返租等内容,以訂立合同爲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衆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财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彙、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衆,承諾穩定高額回報,欺騙社會公衆投資。

3.以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爲了騙取社會公衆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采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爲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制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衆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網絡虛拟空間将網站設在異地或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台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衆投資。一旦被查,便以下線(xiàn)不按規則操作等爲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

4.利用親情誘騙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yǒu)、同鄉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衆參與投資。有些參與傳銷人員(yuán),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爲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yuán)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四、非法集資的社會危害

非法集資活動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一是(shì)非法集資使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非法集資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後,任意揮霍、浪費(fèi)、轉移或者非法占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嚴重者甚至傾家蕩産、血本無歸。二是(shì)非法集資嚴重幹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三是(shì)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嚴重影響社會和諧。非法集資往往集資規模大、人員(yuán)多,資金兌付比例低,處置難度大,容易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五、參與非法集資形成的風險及損失承擔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财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在取締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隻負責組織協調工作。這意味着一旦社會公衆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利益不受法律保護。

六、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會受到的法律處罰

(一)集資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别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

(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xiàng)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yuán)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yuán),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非法經營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爲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合同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财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piào)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産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财産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财物的。

(五)擅自發行股票(piào)、公司、企業債券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piào)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yuán)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yuán),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fèi)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yuán)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财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七)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取締機構等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變相(xiàng)吸收公衆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證券公司或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yuán)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yuán)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擅自募集基金的,責令停止,返還所募資金和加計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十七條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擅自從事基金管理業務或者基金托管業務的,責令停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百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給基金财産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yuán)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yuán)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批準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擅自批準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yuán)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yuán)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爲,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财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爲,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非法财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爲,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五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七、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标語口号

1.遠離(lí)非法集資,拒絕高利誘惑

2.珍惜一生血汗,遠離(lí)非法集資

3.天上不會掉餡餅,一夜暴富是(shì)陷阱

4.提高風險防範能力,自覺抵制非法集資

5.抵制高息集資誘惑,理性選擇投資渠道

6.樹(shù)立正确理财觀念,警惕非法集資陷阱

7.遠離(lí)非法集資,建設美好生活

8.防範非法集資,人人有責

9.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警惕貸款、非法融資和非法集資廣告陷阱,謹防上當受騙

10.打擊非法集資,共創社會和諧

11.打擊非法集資,維護群衆利益

12.維護金融穩定,共創和諧社會

13.參與非法集資,自己承擔損失

14.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活動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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